随着印度、菲律宾等地疫情告急,越来越多国家面临疫苗短缺的难题。拜登政府于当地时间5月5日表示,美国将支持豁免新冠肺炎疫苗的知识产权的WTO提案。
美国贸易代表戴琪称,此举是为了尽快普及安全有效的疫苗,结束新冠肺炎疫情。对此,德国方面持反对意见,认为限制疫苗生产的因素不是专利,而是生产质量和生产能力,豁免专利可能对现有的疫苗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作为一个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国家,美国此次支持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其他国家该如何应对?在抗击疫情或遇到其他公共卫生事件时,我们该如何权衡知识产权作用下的疫苗和药品的可及性和创新动力?
对此,我们采访了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体育外围平台APP院长助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联席所长黄灿教授,请他谈谈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体育外围平台APP院长助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联席所长黄灿
【访谈现场】
Q1: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国家,此次支持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您认为做出此决定的动机是什么?
黄灿:在2020年10月2日WTO召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上,印度和南非提交了一份就该协定某些义务条款的有时限豁免提案,这份提案得到了肯尼亚和巴基斯坦等60个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支持。不过在会议上,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成员方纷纷反对这项豁免,并质疑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各国在放弃新冠病毒医疗工具独占权上的态度|来源:无国界医生(2021年2月21日)
然而就在5月5日,拜登政府突然宣布支持印度和南非提出的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提案,转变了立场。分析其动机前,首先得明白知识产权原本是为了激励创新。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谁都可以复制药企的研发成果,当下次再有大流行时,企业就没有动力去研发疫苗。
在大流行期间支持豁免知识产权,美国此举是开了一个先例,也引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疫苗和药品的可及性和创新动力之间该如何权衡?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没有新药;而不豁免知识产权保护,很多发展中国家可能负担不起高额的研发费用。
再看美国做出此项决定,背后原因可能是,第一迫于国内外诸多压力,很多机构、组织、人士都要求拜登放弃知识产权,不要阻碍技术扩散;第二美国想重新领导世界,从而率先做出决定。
Q2:消息一出,一些发达经济体国家持反对态度,认为限制新冠疫苗生产的因素是生产能力和高质量标准,而不是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源泉,该决定不利于制药企业疫苗研发的创新动力。您认为其他国家该如何应对?
黄灿:对于美国政府的决定,制药企业是持反对态度的。首先,放弃知识产权保护,对制药企业会造成直接利益损害;其次,疫苗生产有很多专利和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诀窍不属于专利,是商业秘密,即便知道专利,技术诀窍还掌握在药厂手里,需要整套技术转移才能够制造出仿制疫苗;最后,原料短缺也是个巨大的问题。但至少美国政府迈出第一步,豁免知识产权,已经是走出了一大步。
当然,仅靠豁免知识产权还不够,需要整套技术转移,如果没有质量保证,反而会影响抗击疫情。
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根本核心在于国家自身有没有能力做出疫苗,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没有这个能力。放眼全球,目前只有美国,欧洲,俄罗斯和中国有自己的疫苗。
对中国而言,根本上是不能被卡脖子,我们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疫苗。要完全掌握全套技术,不依赖任何人,不用看人脸色,就能自己把疫苗做出来。正如总书记所言,生命安全和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是国之重器,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中。
Q3:如何利用好知识产权来应对未来疫情的发展?众所周知,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知识产权往往与全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此次疫苗研发、抗击新冠疫情上,知识产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抗击疫情或者遇到其他公共卫生事件时,我们该如何权衡知识产权作用下的疫苗和药品的可及性和创新动力?
黄灿:这其实是一个权衡的关系:可及性VS创新动力。因为这次的先例,药企预计到在未来大流行时还可能出现豁免知识产权提案。当下次再出现类似大流行时,药企的研发积极性和强度会很难预料,除非政府全额资助研发。
当然,这是另外一种商业模式。这将产生什么样的多米诺效应?未来的走向是未知的。
豁免知识产权的提案对中国企业和欧美企业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为企业所处的政治制度和市场制度不尽相同。对中国来说,类似提案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比较小。因为我国有“新型举国体制”,并且在这次对抗疫情中充分发挥了制度优越性。
总书记说过,中国新冠疫苗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公共产品,首先考虑的当然是全人类健康福祉,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息息相关。但公共产品不等于免费产品。我认为,结合此次疫苗事件的背景来看,整个医药行业还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原创药领域,我国与发达经济体国家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欠缺原始创新。我们国家需要鼓励原始创新,给创新者充分的保护和回报。
要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需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医药行业。逆向工程是很容易仿制出药品来的,而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有力保障。
图片来自Pixbay
【延展阅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体育外围平台APP黄灿团队积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疫情冲击引发的新现象、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智库优势,以专业化的视角为国家和地方精准施策战疫献计献策,为行业、企业转“疫情之危”为“发展之机”指点迷津。以下是团队的两份研究成果。
成果一:《从外国制药公司购买或许可生产抗疫特效药的知识产权政策选项和建议》智库报告
2020年2月6日新华社报道武汉金银潭医院启动瑞德西韦的三期临床实验伊始,黄灿团队很快完成《从外国制药公司购买或许可生产抗疫特效药的知识产权政策选项和建议》的智库报告,并于2月7日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有关部门科学决策、精准施策贡献浙大智慧。
报告中就如何购买、许可生产瑞德西韦的问题,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和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法规和案例,阐述提供三种引入选项:购买、药物专利自愿许可(Voluntary Licenses)、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s),并为中国政府引进瑞德西韦的谈判策略提出建议和意见。
报告指出,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情况下,WTO成员国可行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强制许可措施,并援引美国政府和巴西政府案例说明在药品谈判过程中将强制许可作为威慑已成为各国政府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常见策略。
黄灿团队还分析了强制许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1)仿制药的生产可能面临技术壁垒和产能障碍;(2)引发外国政府反弹,加剧贸易摩擦;(3)开中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之先河必将引发国际重大关注;(4)不利于创新环境的培育。对此,团队建议决策部门未雨绸缪,尽早在有实力的药企中组建攻关团队。
成果二:强制许可与药品获取——美国和巴西的案例研究
运用强制许可威慑开展降价谈判是获取抗疫特效药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各国的实践结果却存在明显差异,强制许可在哪些情况下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尚不清晰。随着新冠肺炎等短期突发疫情的全球蔓延,一旦特效药或疫苗供不应求,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是否运用强制许可都将成为各国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当前,运用强制许可的情境不只局限于发展中国家长期疫情单一情境。区分疫情特征和抗疫国特征有助于更清楚、更细致地识别和区分不同情境下影响强制许可威慑效果的重要因素,更深入地评价强制许可制度,回应各国抗击新冠肺炎等短期疫情的新需求。
为此,黄灿团队从2001年至2011年国际上发生的24起涉及强制许可的药品获取案例中挑选美国和巴西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短期与长期疫情的差异,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运用强制许可面临的不同挑战,提炼出不同情境下影响强制许可威慑有效性的七项重要因素。
研究发现本国制药水平、进口仿制药的可能性是强制许可发挥威慑作用的基础,运用强制许可威慑次数和其他国家是否运用强制许可分别影响在长、短期疫情中的决策,本国制药行业和经贸部门的反对会影响发达国家的决策,原研药企业与所在国的经济报复则会削弱发展中国家强制许可的威慑效果。
在此基础上黄灿团队区分疫情和国家特征,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短期疫情中的强制许可决策提供针对性建议,可以帮助各国应对不同疫情、提高获取特效药的能力。
(上述成果“黄灿,徐戈,张玉蓉,李兰花,郑素丽,2021. 强制许可与药品获取:美国和巴西的案例研究”将于2021年在《科研管理》上发表。)